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陜金發〔2023〕75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各商業保理公司:
為做好陜西省商業保理行業監管工作,促進行業健康規范發展,根據《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等規定,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陜西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50—21〔2023〕4號)
陜西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保理行業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發揮特色優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等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商業保理公司是指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細則所稱商業保理業務,是指供應商將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資、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非商業性壞賬擔保、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與商業保理相關咨詢服務等業務。
本細則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供應商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商業保理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全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管規則、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商業保理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事項,開展全省商業保理行業運行統計、監測、分析等工作。
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及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監管部門)負責執行監管規則、制度及工作部署,負責轄區商業保理公司日常監管,設立、變更及終止事項初審復審,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及終止
第五條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或者從事商業保理業務。
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商業保理”字樣。未經登記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商業保理”等顯示商業保理業務活動特征的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按照以下申報程序:
(一)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按照“申請人提交申請、縣級監管部門初審、市級監管部門復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審”三級監管部門審核程序申報。
。ǘ┰O立的商業保理公司在取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后,在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完成設立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不得開展商業保理業務。3個月內未完成登記的,書面意見自動失效,縣級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并逐級上報。
第七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再Y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且須以貨幣形式一次性實繳完成;
。ǘ⿺M任董事、監事應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相關經濟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信譽狀況良好,符合本細則對董監高人員相關規定要求;
。ㄈ⿺M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熟悉商業保理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應具備履職所需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風控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信譽狀況良好,符合本細則對董監高人員相關規定要求;
。ㄋ模⿵臉I人員應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風控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
。ㄎ澹┙⒂行У墓局卫、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谧缘赜蟹蠘I務開展要求的經營場所;
。ㄆ撸┓戏、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股東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蓶|應當為設立滿2年的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主體具備貿易融資、產業金融或者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行業背景。申請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境外投資者,需符合外商投資相關規定;
。ǘ┕蓶|應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出資額2倍,凈資產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30%;
。ㄈ┤牍少Y金為自有資金,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債務資金或者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主要股東承諾3年內、其他股東承諾1年內不直接或者變相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者設立信托;
。ㄋ模┚哂辛己玫墓局卫斫Y構或者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ㄎ澹┢渌戏、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的規定。
第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ㄒ唬┍涣袨槭怕摵蠎徒鋵ο;
。ǘ﹤人存在較大數額的未清償債務;
。ㄈ⿹纹飘a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總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總經理,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ㄋ模┮蜻`法違規行為被查處;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內容應至少載明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經營場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名冊及出資額等;
。ǘ┛尚行匝芯繄蟾,內容應至少包括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如股東或者關聯方中有金融機構或者地方金融組織的,簡要介紹有關情況)、業務發展模式、風險控制模式及公司治理結構、部門設置、管理團隊情況等;
。ㄈ┕菊鲁、股東簽署的出資協議;
。ㄋ模┕蓶|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一個季度財務報表;
。ㄎ澹炠Y報告(申報前2個月內出具的報告);
。┚硟裙蓶|提交企業信用報告,境外股東提交信用承諾書;
。ㄆ撸┕局卫斫Y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件;
。ò耍镀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ň牛┓ǘù砣、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境內人員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境外人員的信用承諾書;
。ㄊ┙洜I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ㄊ唬┕蓶|出具簽署的承諾書(申報材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
。ㄊ└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O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申報程序:
1.本省商業保理公司在省內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由擬設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審核,逐級上報;
2.本省商業保理公司在省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人逐級上報備案,并按照省外監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3.在省外注冊登記的商業保理公司申請在陜西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商業保理公司須為已納入所在地監管名單的企業,并獲得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后,可在陜西擬設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申請,逐級上報。
在省外注冊登記未在陜西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商業保理公司,與陜西轄內經濟組織開展業務,必須向業務發生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備業務情況,縣級監管部門匯總統計后逐級上報,業務接受各級監管部門監管;省外商業保理公司在陜西長期開展業務(業務連續發生1年以上)須報備展業。
。ǘ┰O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商業保理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且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經營穩定,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近3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4.繳付子公司必要的注冊資本或者撥付分支機構必要的運營資金;
5.本細則規定的各項監管指標達標,且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暾垐蟾,內容應至少載明設立公司的名稱、經營場所、運營團隊、營運資金或者注冊資金等;
。ǘ┙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一個季度財務報表;
。ㄈ┢髽I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近3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證明;
。ㄋ模┛尚行匝芯繄蟾、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定)、籌建負責人及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ㄎ澹┙洜I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經營場所、調整經營范圍、組織形式,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兏暾垐蟾;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
。ㄈ┕菊鲁绦拚;
。ㄋ模镀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公司名稱提供);
。ㄎ澹┙洜I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變更經營地址提供);
。└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兏暾垐蟾;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
。ㄈ⿺M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提供任職資格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學歷證明及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相關要求;
。ㄋ模└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兏暾垐蟾;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
。ㄈ┕菊鲁绦拚;
。ㄋ模炠Y報告(申報前2個月內出具的報告);
。ㄎ澹┤w股東出具的《股東承諾書》;
(六)股東企業信用信息報告、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一個季度財務報表、納稅或者收入證明、對債權人的通知或者公告(減資提供);
。ㄆ撸└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變更實際控制人、股權、新增或者退出股東,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兏暾垐蟾;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
。ㄈ┕菊鲁绦拚;
。ㄋ模炠Y報告(申報前2個月內出具的報告);
。ㄎ澹┤w股東出具的《股東承諾書》;
。┕蓹噢D讓協議;
。ㄆ撸┳兏蓶|相關資料: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注冊基本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報告、上一年度納稅證明、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近一個季度財務報表及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相關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及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相關要求;
。ò耍└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進行企業合并,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喜⑸暾垥,內容應至少包括合并情況說明,載明合并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的名稱、經營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
。ǘ┕菊鲁绦拚、合并協議;
。ㄈ炠Y報告(申報前2個月內出具的報告);
。ㄋ模┖喜⑶皞鶆涨鍍敾蛘邆鶆論G闆r說明;
。ㄎ澹⿻嫀熓聞账鼍吖蓶|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近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定)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镀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如需更名);
。ㄆ撸┖喜⒑蠊痉ǘù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及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相關要求;
。ò耍┕局卫、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件;
。ň牛┙洜I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ㄊ└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進行企業分立,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至⑸暾垥,內容應至少包括分立情況說明,載明合并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經營地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分立協議;
。ㄈ┓至⑶皞鶆涨鍍、債務擔保及通知債權人情況說明;
。ㄋ模┓至⒑蠊痉ǘù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及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相關要求;
。ㄎ澹┙2年財務審計報告及近一個季度財務報表;
。┙3年無違法違規經營的證明;
。ㄆ撸镀髽I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ò耍┙洜I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ň牛└骷壉O管部門基于審慎監管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再從事商業保理業務,應當書面申請去除企業名稱中“商業保理”字樣,變更經營范圍,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相關材料,對存量商業保理業務及債務進行妥善處置。
商業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責任承接等做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接受縣級監管部門監督。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資料。由縣級監管部門審核并逐級上報,取消其業務經營資格,督促企業發布社會公告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各級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取消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并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再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應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窘K止(退出行業)申請報告;
。ǘ┕蓶|會(董事會)決議(定);
。ㄈ┨峁┐胬m業務處置方案及清稅情況報告;
。ㄋ模┙浻袡鄼C構確定的清算報告或者因破產注銷需提交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終止(退出行業)公告;
。ㄎ澹﹪移髽I信用信息系統債權人公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獲準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結變更登記。商業保理公司在獲準同意不再從事商業保理業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
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申報資料應規范裝訂,編制目錄與頁碼,各要件之間應明顯分隔。各級監管部門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二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ㄒ唬┍@砣谫Y;
。ǘ╀N售分戶(分類)賬管理;
。ㄈ⿷召~款催收;
。ㄋ模┓巧虡I性壞賬擔保;
。ㄎ澹┛蛻糍Y信調查與評估;
。┡c商業保理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資產證券化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者活動:
。ㄒ唬┪沾婵罨蛘咦兿辔沾婵;
。ǘ┩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ㄈ┡c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ㄋ模┌l放貸款或者受托發放貸款,通過虛假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
。ㄎ澹⿲iT從事或者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業務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诓缓戏ɑ蛘卟徽鎸嵉幕A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因借貸或者投資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收益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ㄆ撸┓煞ㄒ、行業監管制度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在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條件下開展出口保理、進口保理和離岸保理業務。商業保理公司從事上述業務活動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障企業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ㄒ唬┦茏屚粋鶆杖说膽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50%;
。ǘ┦茏屢云潢P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產總額的40%;
。ㄈ⿲⒂馄90天未收回或者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產管理;
。ㄋ模┯嬏岬娘L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的1%;
。ㄎ澹╋L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作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準,規范應收賬款范圍。
第二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根據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收入構成,告知客戶商業保理業務及相關服務費用、利率、期限、違約金及收取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標準的,不得超出規定標準,不得以隱性收費和其他變相違規方式提高客戶融資成本。
第三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開展應收賬款轉讓等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況進行查詢、登記公示。
第三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合同等資料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債務人和債權人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研究貿易背景所涉及行業發展狀況等情況。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應合理評估匯率、信用等商業風險及國際關系等不可抗力風險。
第三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充分揭示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明示收費內容,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應當依法保障客戶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應當建立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相關信息,其從業人員對知悉的客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與客戶的爭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遵循嚴格準入、審慎監管、防控風險的原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商業保理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商業保理公司應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指定的監管系統中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數據和業務信息。每月10日前報送上月經營情況,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上季度經營情況,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經營情況。
第三十五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商業保理公司嚴格落實報告要求:
。ㄒ唬┥虡I保理公司發生以下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1.可能發生無法按期償付(兌付)的重大流動性風險;
2.標的額超過公司凈資產30%的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
3.超過公司凈資產3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4.公司負責人、實控人或者財務負責人下落不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務;
5.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刑事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6.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7.群體性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發事件;
8.重大負面輿情及其他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
。ǘ┥虡I保理公司如發生下列重大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如相關情形發生較為頻繁,每月5日前批量集中報告上月度有關情況。
1.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5%的重大關聯交易;
2.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3.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者有負債;
4.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者賠償責任;
5.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事項;
6.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7.為股東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為自身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除外);
8.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9.其他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ㄈ┙⒅卮笫马椞幹脵C制,商業保理公司出現以上情況,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分析原因,督促指導商業保理公司處置,并按照有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立非現場監管制度,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收集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財務、稅務、管理等信息,對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等進行監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各級監管部門承擔商業保理公司非現場監管主體責任,履行實時監測、統計分析、風險預警和評估處置等監管工作。內容包括:
。ㄒ唬⿲ι虡I保理公司在監管系統填報的經營數據、業務報告及其他信息等進行分析研判;
。ǘ┒ㄆ趯ι虡I保理公司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債務人業務比例、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相關指標異常、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公司予以重點關注;
。ㄈ⿲ι虡I保理公司開展經營指標評價;
。ㄋ模┘s談商業保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ㄎ澹┢刚埖谌綑C構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資料審核及合規評價。
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商業保理公司監管指標異常變動等情況,各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風險提示、約談、責令整改等措施,并密切跟蹤整改進展。
第三十七條 建立現場檢查制度,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
。ㄒ唬┯邢铝星樾沃坏,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實施現場檢查:
1.監管評級結果等次較低;
2.存在舉報、投訴等情況;
3.獲得涉嫌違法違規的線索或者證據;
4.發現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5.上級監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部署的檢查工作;
6.在非現場監管中發現存在監管指標異常變動情況;
7.對風險突出的重點機構、重點領域、重點地區應當開展專項檢查;
8.省市縣三級監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執法檢查計劃;
9.其他依法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情況。
。ǘ└骷壉O管部門對商業保理公司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忠誠履職、廉潔奉公、保守秘密。被檢對象應當配合監管部門,如實反饋有關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F場檢查內容包括:
1.核查經營場所、采集數據和業務信息、核對從業人員、查看有關系統設備設施;
2.約談或者問詢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4.委托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檢查核查;
5.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條 建立監管評級制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關情況,對商業保理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監管名單按照“動態管理、有進有出”原則,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九條 建立違規經營信息庫,記錄商業保理公司及股東、董監高人員相關違規行為信息,定期在行業內部通報,并依法將相關信用信息向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
商業保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 商業保理行業協會是商業保理行業的自律組織。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等職能,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監管部門加強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引導商業保理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運行。
商業保理行業協會應積極發揮作用,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ㄒ唬┲贫ú嵤┬袠I自律規則,規范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ǘ┚S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建議和訴求,配合各級監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
。ㄈ┙⒑屯晟菩袠I內部糾紛調解處理機制,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協助監管部門調查處理行業投訴;
。ㄋ模┙M織開展會員培訓、交流及行業研究等工作;
。ㄎ澹﹨f助各級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落實相關政策、制度,開展數據統計、合規檢查、分類評級等相關工作;
。┓戏、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級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等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檢查,促進商業保理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商業保理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合作原則,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鼓勵有意愿且具備接入條件的商業保理公司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依據《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納入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在本細則施行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的各項監管要求。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